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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举报淘汰车始终不见结果 工商局被判限期处理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0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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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韩仓从坤元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5辆“北方奔驰”牌自卸货车。此后不久,他将车辆转让给当地的朋友徐亮,徐亮则又将其中一辆车转归张克兵所有并使用,由张克兵向徐亮预付车款6万元,其余车款共计29.82万元分为15个月还清。

  同年6月,张克兵的合伙人任秀英驾驶该车时,被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交警查扣。这一查扣让任秀英一下慌了神,因为交警告诉她,该车有可能是拼装车辆,网上查不到。任秀英赶忙到车辆生产厂家查询,此时她才得知,该车属“国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二号标准)排量,早在2005年就已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并淘汰,根本无法办理上户手续。

  为进一步证实,张克兵于2010年8月16日向内蒙古乌海市工商局投诉,请求该局对坤元公司和徐亮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在递交投诉材料后,乌海市工商局立案受理,但3个月后仍无结果。张克兵的律师王长建前往问询,得到的说法是:“工商局正在处理。”

  今年5月,距张克兵第一次举报已9个月之久,王长建受张克兵委托,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工商局及第三人坤元公司、徐亮一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工商局对第三人的这种非法销售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庭审中,工商部门称,由于案情复杂等原因,所以办案期限多次延期,但均通过审批程序。

  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意点击

  “动作太慢”就是不作为

  据律师王长建介绍,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这起案件中,工商局认为自己并非“不作为”,只是因为案件复杂而一再延期,那么这种“作为太慢”的行政态度,是否能够被法律所允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乌海市工商局受理原告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等处理决定,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作为太慢”的现象屡见不鲜。说白了,“作为太慢”只不过是“不作为”的遮羞布而已。如果举报者不采取诉讼的形式,或许这起案子就将永远“正在处理中”。

  “权力即责任”,“责任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理念。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相关部门的作为与态度也须跟上时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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