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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签发 防再次犯罪

2011年05月03日 18: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温州5月3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迅员 璐珐)5月3日上午,温州鹿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许(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规定小许在缓刑考验期间须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禁止小许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小许若违反“禁止令”,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市第一起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案件。

  今年19岁的小许,福建人,去年6月,只身来到温州打工,在一家摄影工作室当起了学徒。不料去年年底,小许的父亲不幸患了重病,这让每月只拿几百元学徒工资的小许犯了愁。就在此时,他在网吧认识的一个“老大”告诉小许,只要帮忙送毒品,就能拿到每天150元的报酬。小许动心了。

  今年1月25日,小许(当时还未到18周岁)受“老大”指使,在温州市区康华路康华桥上以2750元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江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的毒品重3.32克。

  法院认为,小许结伙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计3.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小许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小许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须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

  判处缓刑后,鹿城法院将把小许送到该院选定的青少年犯帮教基地的设点企业里,安排适当岗位,实行同工同酬,并对其进行“促膝式教育”和“手把手的技术培训”,让他边工作边接受帮教。

  为给异地户籍青少年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鹿城法院于1999年首创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有选择性地将那些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确有悔罪表现并愿意接受帮教的异地户籍青少年犯,送入基地帮教。

  11年来,鹿城法院异地户籍帮教基地共接纳帮教对象46人,其中完成帮教42人,正在帮教4人。

  鹿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负责人蒋茜介绍,“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它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犯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帮助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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