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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改第六条第十一项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6日 1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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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者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前为: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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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拘役
  • 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