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者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前为: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