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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第十九条第三项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6日 2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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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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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羁押
  •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