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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第六十条第四项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6日 2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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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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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剥夺政治权利
  • 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