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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障政策
(一)政府投入保障政策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同国力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保障投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对公益性文化单位给予重点保障。以农村和基层、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优先安排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项目,重点保障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所需经费,扶持公共文化机构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争取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转变投入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土地使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支持政府间文化交流和中华文化走出去。研究和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投入方式,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科技研发应用和提高文化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创新政府扶持方式,充分利用国家文化发展基金,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
(二)文化经济政策
对已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修订或延续。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及民间对文化的投入明显增加。把文化科技研发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运用产业政策鼓励文化集成应用高新技术,支持文化装备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继续完善、落实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和改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文化产业信用担保制度和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和交易制度,形成文化产业投融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文化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技术创新、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争取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持力度。发挥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加强对原创性作品的政策扶持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
(三)文化贸易促进政策
加大已有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落实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支持文化企业在海外投资、投标、收购、营销、参展和宣传等市场开拓活动,依法完善对文化企业的出境出口审批政策,减少出境出口审批程序,为文化企业走出去提供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展海外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方面的政策便利。加强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在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外向型企业和产品网络资源库,在重点口岸建立对外文化贸易出口基地和服务平台。扶持外向型产品研发及文化产品出口和企业落地经营。对出口业绩优秀的企业和项目予以奖励,分区域制定实施文化产品推广计划。
(四)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将文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认真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积极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推动《博物馆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等专项立法建设和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推动出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古籍保护条例》、《国家图书馆条例》,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游戏游艺机市场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积极参与促进文化艺术发展、鼓励文化艺术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深入评估和及时清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文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健全执法程序,加强对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实现综合执法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初步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加强文化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文化工作者用法能力,改善文化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