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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同步过程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03: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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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化同步”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保持“三化”协调发展核心在于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我国农业长期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一个基本现状,大量农民虽然实现了劳动力转移,从事非农就业,成为进城务工者。但是,依然还拥有农业耕地的承包权利,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居住权益。因此,被称作农民工。也就是从理论上说过多农民滞留在农业和农村土地上的基本局面没有实质改变。这种现象本质上也是违背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和规律的。这也是农业耕地集约经营、规模经营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

  传统看法,以为农民天生是种地的,保障种地权益,生产流通农产品是农民权益保障的核心方面。农民的土地权益:农业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在农村居住的宅基地权益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益。

  实际上,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具有参与工业化、城镇化的权益,分享工业化、城镇化经济社会发展收益的权利。

  自从兴起“民工潮”那天起,农民工就没有将什么“户籍”、“土地”等,当作什么障碍,到处流动自由就业。目前非农就业转移劳动力在全国已经离开乡镇,在统计上还作为农村劳动力的人数有2.3亿之多。改革开放中国经济高速增长,非农产业、产值巨量扩张,农民工的贡献成为我们现代化发展的秘诀之一。却是我们将户籍、土地等制度因素作为“借口”,对农民及农民工的“历史现实贡献”没有予以非农就业基本权益的确认。这也正是出现众多“失地农民”、“外来人口”、“农民工”问题的制度性根源。

  中国的户籍制度又是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制度。中国的户籍制度背后,包含了众多大大小小,各种各样体现不同的城乡及其区域差别的“福利”.实践也说明,我们又不可能一个晚上,通过宣布取消上述不平等的户籍制度来实现农民在“非农”方面的权益。经过近10年城乡统筹所代表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全国普遍实施,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具备条件,即可以饶开户籍制度而逐步实现农民“非农”方面的基本权益。很多地方的城乡统筹的实践证明可以不必刻意去改变户籍。

  目前,城市市民具有的在就业、教育及培训、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的公民权益,是在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和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的,虽然自身也在不断改革完善之中。但也应该在发展和改革中尽快惠及广大农村转移的非农就业和进城务工人员。我的观点是:将就业、教育(包括子女教育)及培训、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作为农民在“非农”方面的基本权益予以保障,制定完善的措施,逐步并在一定期限内根本取消在上述方面城乡和区域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乃至杜绝以户籍、土地为名去剥夺农民现有和应有权利的现象。所谓基本权益就是公民权利,不因城乡和地域差别造成身份的不同,而使权利形成扭曲。这种基本的公民权益,应按照温家宝总理最近的讲话精神予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对暂未落户城镇的农民工,要注重从制度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均等化,努力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确认农民及农民工“非农”方面的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确实保障维护农民“非农”方面权益,最终实现应保尽保。将可为真正留在农村,实际参与农业的农民创造更加适宜的发展条件,用更少的农业用工,产出更多的农副产品,这是我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最终实现三化同步的目标之一。

  作者:谢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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