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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8日 16: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点睛一:从4:1到1:1 城乡选举同比 同票 同权
图为选民珍藏的1953年时的选民证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草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一修改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王兆国说,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1979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此后,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又四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另据统计,2008年中国城乡人口比例为46比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农村人口的素质也已今非昔比。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地方在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已在探索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王兆国说。
此外,草案还就基层代表的数量,公民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况,代表辞职的程序以及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王兆国表示,修改选举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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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星期一)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程视频回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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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 |
◆拟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详细] | |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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