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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3月8日9时
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内容: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边看边聊】对于选举法,您有什么话想说?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这次选举法修改很及时,符合当今城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修改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更加科学。
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指出,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强调选举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充分体现了选举委员会的重要性。
袁达毅认为,明确代表辞职程序,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社会更好地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草案新增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不同主体提名的候选人都有可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从而保障候选人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窗口。选举法修改一小步,民主政治一大步。
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顺应了我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现实,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
这次选举法修改有九大亮点。由于近年来的乡镇合并造成乡镇人口的较大增加,因此提出拟增30名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草案规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说,增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选举的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韩大元说:"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根据全国人大8日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莫纪宏指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能有效代表选民利益。" 比如最直接的一个问题:两地同时召开会议时,代表如何保证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等?
修正案草案对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等内容作补充完善。同时,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规定秘密投票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袁达毅指出,草案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建议将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韩大元说:"这些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行使了解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通过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切实按照法律办事,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