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接受人大代表辞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8日 12: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

  (解读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谁来接受人大代表辞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具体规定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黄小希、周婷玉)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草案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认为,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

责编:陈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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