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8日 09: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

    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消息: 3月8日(星期一)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最大亮点:实现城乡居民按相同比例选举

【新闻】

    王兆国: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条件已经具备

    草案主要内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我国修改选举法拟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解读】

    实施城乡同比例选举可以说是本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最大亮点,有学者指出,这是中国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也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

    有学者指出:“通过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能够有利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向前发展。实现了选举权平等原则,实际上也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方面,所以它也是推进我们法制建设一个重要举措。”

【回顾】

    1953年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

    1979年

    1979年修订选举法,明确了比例,县4:1,省5:1,全国为8: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表示,8:1当年也有合理性,当时中国的农民太多,占到人口总数70%-80%,而农民的利益比较单一,城市人口虽然少,但城市里行业众多,统一比例后,如果农民代表太多,城市代表就会照顾不全面,难以全面反映各方利益。

    1995年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县、省、全国4:1、5:1、8:1的比例,统一为4:1。

    2007年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为落实这一精神,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

  针对草案中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意义】

    保证城乡平等选举权——选举法修改的历史进步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修法体现“三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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