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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出车,给“的哥”一份关怀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0日 14: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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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国庆两节长假即将到来,节日出行难的问题再次摆在政府面前。据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交管部门要求出租汽车长假期间出车率达到95%以上。首汽等出租车公司提前制订了相关预案,实行备勤制度,同时采用短信平台对分公司、司机发布指令、消息。首汽相关主管人员表示,在备勤中的司机都能保证收车回家后也不喝酒,就是为了万一夜间通知出车可以完成任务。

  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师傅们放弃休假、不辞辛苦、日复一日地运营,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使得我们出行一路畅通,特别是在实行限号政策的北京。的确令人尊敬!交管部门未雨绸缪,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能动性,值得肯定!

  然而,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理念出发,笔者又感到一些不妥之处。最直接的问题是:长假运营不能休息,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健康权与获得三倍报酬的权利。

  据统计,中国目前有8700多家出租汽车企业,有100多万辆出租车、200多万名出租车司机,年运输旅客上百亿人次。出租车司机劳动强度大,车辆承包费(即每天的“份子钱”)高,不得不长年坚持运营,放弃休息,休息权和健康权长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今年2月27日,交通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宣布,从今年3月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要求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合理确定承包费用,保证出租车司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构建起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三部门的新规落实效果如何,笔者不得而知。然而长假8天时间里,交管部门和出租车公司在要求出租车司机坚持运营、备勤弃休的同时,是否应当通过安排轮休或事后补休的方式,保障司机师傅们的休息权?这不仅可以防止疲劳驾驶,更能彰显政府和企业的人文关怀。

  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出租车行业由于特定的薪酬结算方式,很难实行休假日三倍工资。但是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建议交管部门、出租车公司尽快出台规范性措施,减免“份子钱”,发放加班补贴,保障出租车司机得到和其他行业劳动者同等的待遇。这种同等待遇并非强调工资三倍结算,而是尊重在休假日加班劳动的奉献精神。

  笔者相信,建立在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法律基础上的出租车运营服务关系,将会比单独依靠行政命令推动的运营关系,更加和谐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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