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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签“投保”协议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成都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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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下午2时30分许,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圆山饭店12楼大厅共同提笔,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根据共识,大陆公安机关对台湾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投资企业中的台方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24小时内依法通知当事人在大陆的家属;当事人家属不在大陆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投资企业。台湾法务及司法警察机关对大陆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和大陆投资企业中的大陆方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在台湾的家属或所投资企业。

  四大利多

  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昨天称,两岸投保协议对两岸投资者特别是台商释出四大利多:

  1 协议明确把经第三地的投资纳入保护范围,回应了台商关切。

  2 协议对投资者与投资者所在地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协商、协调、协处、调解、行政和司法程序等五种解决方式。

  3 为呼应台商关切,协议加入了投资商事争议的条款。投资者与另一方投资主体的商事纠纷可通过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可选择两岸间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

  4 在投保协议中,“投资者人身自由与安全保护”本来属于非常规条款,但为呼应台商关切,大陆同意在协议中做出原则规定。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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