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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两卖” 买方可要求赔差价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0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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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曲广宁)日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房价上涨的预期增强,深圳出现二手房交易中业主反价的现象,令买方苦不堪言。昨日,记者从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处获知,按照最新的广东高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如业主反价毁约,买方可不必急于起诉,如业主再将房产卖给他人买方起诉可获赔更多。

  昨日记者从张茂荣律师处了解到,按照最新的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院表态支持在房价上涨后业主毁约买方要求赔偿房屋升值差价的要求,虽然只限于“一房两卖”的事实,但依然有利于维护买方权益。

  张茂荣表示,在日前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10条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张茂荣解释,这一条明确了业主高价一房两卖,买方可要求赔偿差价损失,但前提是存在一房两卖的事实,如果业主毁约后没有一房两卖,即便房价升值了,尚无明确规定可以要求赔偿升值差价;另一方面,举证责任方面,因一房两卖的交易发生于业主和案外人之间,买方不得而知,故业主需对一房两卖的价格承担举证责任,并据此计算出房屋差价;另外,为防止业主与案外人串通虚构成交价制造同等价格交易的虚假事实,买方可申请法院向案外人或银行、担保公司等单位调查核实。

  “之前已有不少关于房价上涨后业主毁约是否应当赔偿买方房屋升值差价的讨论,但鲜有判决支持的”,张茂荣表示,而广东省高院的这一会议纪要则是截至目前为止第一次看到高级法院应赔付差价的明确表态,“虽然适用范围仅限于一房两卖的事实,但对于买方权益的保护也算是个巨大进步”。张律师提醒,在这一会议纪要出台后,业主因房价暴涨毁约买方可不必急于起诉,等等看是否一房两卖,一房两卖后再诉获赔或将更多。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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