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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300余万女子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06: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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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杨阳 朱振菊) 在银行申请POS机,本该方便客户刷卡消费之用,却被济南市一名妇女用于非法套现300余万元。近日,槐荫法院依法审理一桩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红(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刘红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定居济南,由于没有专业技能和学历文凭,一直四处打零工。由于不满足自己收入不稳定的生活现状,一个偶然机会,听说替别人刷信用卡套取现金可以赚取手续费,成本低、收益快,于是萌生了利用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的念头。刘红从2011年3月底开始,利用亲戚和朋友的名义注册或租借公司名称,从银行申领了5部POS机,先后在报纸和网络上做广告吸引客户,然后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为他人用信用卡套现,从中收取套现金额0.6%-1.2%不等的手续费。短短一年间,刘红发展固定套现客户近20余人,每月刷卡套现金额在20万以上,截至案发共套现300余万元。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刘红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并积极退交违法所得,本人家庭及邻里关系和睦,遵纪守法,家中孩子小需要她照顾等,依法以刘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是槐荫区法院审理的第一桩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子。按照法律规定,商户只能在购买商品时使用信用卡结账,不允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提取现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客户希望直接提取现金的需求,注册虚拟公司,办理POS机套现的业务,从中收取好处费,这实际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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