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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今年年初,我应聘了省城一家公司的会计职位,经过面试之后,公司决定录用我。此后,公司让我填一份录用表,录用表中有一栏要求写明“是否怀孕”。当时,在公司的录用条件中,没有标明怀孕就不能录用,但因担心自己会因怀孕而不被录用,我便在表上填写了“未孕”。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我已经怀孕,便要求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记者:“本案的关键是,公司的录用条件中,是否有规定怀孕便不可录用一说。”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法官表示,如果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本案中,公司并未证明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仅仅是因为员工怀孕就要将其辞退,其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劳动的权利,属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