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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2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业主黄先生因停车位问题多次与其他业主和物业发生矛盾,遂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示小区非产权车位的情况,并将所有共有部分车位开放给全体小区业主平等使用。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示车位使用情况,但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黄先生是普陀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2003年投入使用,前期物业与先行入住的业主签约,将小区内的固定车位出租给该批业主。黄先生于2005年入住,并于同年购买了私家车在小区内付费停放,由于固定车位被先期业主使用,很多业主给车位加了地锁,黄先生停车时非常不方便,曾与其他业主发生过争执。黄先生认为,非产权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但物业未按相关规定,取消部分地面车位专用管理方式,侵犯了他在小区平等使用停车位的权利,因此将业委会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向全体业主公示所有非产权车位的情况,包括地下车库中非产权部分,将所有共有部分车位开放给全体小区业主平等使用(即“先到先停”)。
业委会和物业同意公示车位的使用情况,但同时认为,固定车位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前期物业制定,业委会未制定小区车位使用管理办法,即便要改变现行车位使用办法,也须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现行的管理制度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方便停车,不愿将车停放在临时车位,因此与其他业主时常发生冲突。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若有业主对车位的使用存有异议,应由业主共同商讨。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全体业主公布本小区内非产权车位(包括地上、地下)的情况,驳回黄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