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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建 通讯员张真 黄先生居住的小区于2003年将固定车位租给了先期业主。黄先生2005年入住小区后,由于已没有固定车位,他只能“见空停车”,也因此会与其他业主发生争执。为了保障自己平等使用停车位的权利,黄先生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双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向全体业主公示所有非产权车位的情况,并将所有共有部分车位开放给全体小区业主平等使用,即谁先到谁先停。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示车位使用情况,但驳回了黄先生要求平等使用车位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先到先停”须全体业主同意
法院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便于统一、有序的管理,通过与先行入住的业主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分配,该管理工作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随着业主的入住率及生活质量的逐步提升,车位数与车辆数的矛盾也逐步凸现。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如对车位的使用客观存有异议,也应当通过业主共同决定,所以原告个人要求平等使用车位的相关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