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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讯 (见习记者/何传贵 通讯员/石龙生)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市民经常看到“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条款。注意了,其实,这些都是“霸王条款”。近日,开平市消委会秘书长梁臻凯对典型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梁臻凯说,“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这些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因为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对于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等条款,梁臻凯认为,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按照商品“三包”政策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