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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全部移交地方 涉铁路运输刑诉纳入铁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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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30日讯 记者袁定波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据了解,今年年初起,根据最高法和铁道部的要求,原隶属有关铁路局管辖的各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启动了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个铁路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移交协议。据统计,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3300余人,移交资产70余亿元。

  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有关经费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所属人员均按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法律职务的任免也分别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法今天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后,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的审判职责,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升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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