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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可受非铁案件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牛网电子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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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据统计,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对铁路法院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的犯罪为主。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铁路法院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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