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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沈阳闭幕,会议批准了《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新条例规定,因用水设施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水都算是窃水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到二十倍加价水费。
条例规定,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要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这个公式赔付水费。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6小时不多于10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
当前,窃水方式、手段日益多样化,修订后的条例将“私自更换水表”和“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等内容都列入限定与禁止范围。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转供水的和以各种形式窃水的行为,除了要补交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因用水设施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10~20倍加价水费。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砂石等,追缴浪费水量十到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记者 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