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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 应修防空地下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西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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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新近出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应缴纳、免收或减收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予以明确。

  国家法律规定,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设施。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四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免收易地建设费,其中包括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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