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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8月1日起境内银行使用新的涉外收付凭证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12: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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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全国推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对于在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报和数据报送或需要进行修改操作的业务,也应使用新凭证继续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

  《通知》还明确了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的报送要求,规定自新凭证启用之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信息。其中,付款银行应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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