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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洲 通讯员 逯亚军 胡梅)无易燃易爆危险品营运执照,非法运输32罐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品,两名相关负责人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五日。
日前,罗定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位于罗城柑园居委工业大道二路对车牌号为粤YY×××1的厢式货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厢内共有32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12瓶充满气,且无易燃易爆危险品营运执照。
在掌握这一情况后,罗定消防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张××、押运员陈××进行传唤,并依法进行了取证、询问和讨论。一致认定驾驶员张××,押运员陈××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驾驶员张××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处以拘留十日,对押运员陈××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处以拘留五日。
经罗定市公安局批准,罗定消防大队已将两名责任人送至拘留所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