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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未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10: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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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卓女士称:

  我现年62岁,户口及住宅在市区。1971年至1990年,我曾在公社农场、供销社、邮局等单位做临时工。现在这些单位因历史原因档案资料早已处理了,只能找到原供销社单位负责人、总务等签名盖章作为证明。我不吝惜一次性缴社保费,只想辛苦一生能得到老有所养,花甲之年能求得一个做人的尊严。像我这样的情况,请问能办理养老保险吗?

  清远社会保险局解释:

  根据广东省粤人社发[2011件]193号文相关规定,凡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合如下规定: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局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办理时,要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实,包括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卓女士可提供原工作单位的原始用工依据等有效证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记者陈柏益

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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