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亦要参保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1日 0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羊城晚报讯记者杨辉、通讯员张鹏报道:广州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7月12日起实施。《通知》实施标志着广州事业单位的工伤制度正式建立,此后广州所有事业单位,社团均需购买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表示,《通知》是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州实际而制定印发的。

  《通知》明确了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外,广州市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必须按《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通知》规定此类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之和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上限按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费率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

  杨辉、张鹏

热词:

  • 通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参保
  • 工伤保险条例
  • 参加工伤保险
  • 社会团体
  • 缴费基数
  • 用人单位
  • 广州市人
  • 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