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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从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公租房采取轮候制度,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办法》还规定:承租人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办法》明确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违反这3种情形的,3年内不得申请租赁公租房。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放弃租赁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郑州市住房保障政策。
■王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