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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不合法须停产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0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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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强化煤矿安全再出新规

  本报7月19日讯(山西日报记者 齐作权)日前,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从企业主体责任、停工停产整顿、安全监管责任、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等五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要求,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对生产矿井“六证”、煤矿“六大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安全隐患排查、闭合导线测量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明确10类不合法矿井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涵盖了办矿主体、证照证件、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等方面。《规定》还从建立“一岗双责”等7方面,要求政府和煤炭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该《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要求更加严苛。凡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将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凡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1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凡1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我省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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