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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危化企业应设专职24小时值守电话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09: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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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发布总局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新规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并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根据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过去的规定,相关处罚只在3万元以下。

  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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