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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伪劣品超5万元直接移送公安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0日 0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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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汪丹)市质监局昨天透露,本市已通过有关质监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的程序规定及标准。今后,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尤其是食品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即便证据不足也可移送公安机关。本市四部门将实现“无缝衔接”,对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四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程序规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一)》。

  今后,质监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尤其是食品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同步配合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承接质监系统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开展检察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和质监部门顺畅衔接;法制办则综合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产品质量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在行政和司法制度层面形成“无缝衔接”在本市尚属首次。下一步,市质监局将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范围,并与公安机关共同实施。

  根据规定,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证据材料不足,且有重大、紧急等情况发生,再不通报可能影响案件侦破时,应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不接受的,除“110”报警外,应记录在案。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决定移送的案件原则上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立案或刑事追诉后退回的应办理行政处罚。

  针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市质监局介绍,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15万元以上的,就可移送公安机关。另外,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瘦肉精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皮肤严重损伤的,均应予以移送。该标准纳入了重大责任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等9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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