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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规定延误航班不给任何补偿 律师: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1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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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9日讯 18日,针对市民刘女士对春秋航空设置旅客“黑名单”标准和流程的质疑,春航新闻发言人张武安表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制度系公司内部制定与掌握,因此无须事先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刘女士被录入的原因与领取到200元的赔偿款无关。”

  张武安说,春秋航空公司“‘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制度系公司内部制定与掌握,因此无须事先向消费者进行告知,但刘女士被录入的原因与领取到200元的赔偿款无关。”如果刘女士要取消“黑名单”,则须向春航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包含接受“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春秋航空不提供任何补偿和赔偿费用”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对此,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赵海军律师认为,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航空公司都没有私设乘客“黑名单”的权利。今年2月,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拒载。但法院同时认为,航空公司的做法缺乏规范,且不够公开透明,建议加强立法,保障乘客知情权。赵海军表示,一些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制度是参照“国际惯例”,但美国等航空公司设置“黑名单”的标准非常严格,必须经过安全、司法等部门的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与其相比,春航自设的“黑名单”具有明显的随意性,缺乏公平与公正。而取消“黑名单”必须提交包含接受“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春秋航空不提供任何补偿和赔偿费用”等内容的书面材料,明显违反《合同法》,是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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