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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规:受益人也应依法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5: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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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新规:加大对见义勇为者保护力度 受益人也应拿出适当补偿

  新华网海口7月18日电(记者周正平、毛鹏飞)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7日审议通过《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并要求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

  《规定》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补偿机制。要求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

  《规定》确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待遇和保障也给予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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