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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入法”的提议契合了舆论对于捍卫社会良知的渴求,有一些号召力,但笔者以为,这个提议混淆了法律和良知的逻辑关系,需要商榷。
其实,法律就是良知的底线。马贤兴认为,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问题、矿难频发问题等等,都是缺少良心的表现。笔者就以食品安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为例来简单阐述法律与良知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这两项规定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良知底线,二者如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就能够从源头上或者在食品进入最终的消费环节之前最大限度减少乃至杜绝食品安全问题,自然也就捍卫了良知。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法不依,监管者失职渎职,必然容易引发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最终表现为良心的缺失。
良知一直在法律之中,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包含着良知的属性,都融合着良知的因素,只不过,绝大多数法律都没有就恪守良知在总则或分则中作出明确具体的显性规定,而是用间接隐性笼统的方式进行了表达,但这丝毫不妨碍法律中良知的“在场感”和影响力。既然良知已经在场,我们再推行“良知入法”,岂不是多此一举?
法律与良知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良知可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但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尤其是当良知的前行遇到困难,容易陷入困惑和彷徨,自律性不强时,就必须要由法律把关,帮助或监督良知守住底线。
我们捍卫良知,不在于在法律中写下多少个醒目的“良知”字眼,而是在于读懂和敬畏法律中的良知内涵,提升法律的执行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律中的良知产生约束力、震慑力,让良知落地生根。如果没有对良知内涵的足够敬畏,没有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没有对亵渎法律、失去良知者的充分必要及时的惩戒,无论在法律中写入多少“良知”的字眼,都只具有形式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滦南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