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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论文作假者三年禁获学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7日 1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暂无网友评论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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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葛倩 实习生陈昔蒙发自北京 学位申请者若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论文作假的,将被撤销学位并于3年内不再授予学位。昨日教育部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内容,并对教师、高校予以相应惩处规定。这是教育部首次出台针对性文件对论文造假予以规范。

  论文抄袭、剽窃将撤销学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一旦因论文作假行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针对近年来内部学术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或委托专门机构对论文造假进行调查认定。同时,也给予相关当事人申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力。

  此外,针对近年来论文代笔、网购论文日益泛滥一问题,办法还首次明确了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的处罚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将被问责

  针对高校学位授予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加大了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和处罚。

  高校若因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将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此外,还将被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获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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