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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兵王予波对《公园恶犬扑人吓坏众游客》一文作出批示 亮红灯:公共场所向遛狗者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08: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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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前不久本报《公园恶犬扑人吓坏众游客》的报道,引起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毛小兵,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予波的高度重视。毛小兵、王予波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市政府《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管理,杜绝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保证公共场所良好秩序和游人安全。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分别就加强全市犬只管理进行了安排部署。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西宁市公安局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从7月4日至24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大了对携带犬只进入公园、景区、广场或乘坐公交车行为,市区楼院、小区内犬只扰民或在公共部位养犬的“犬患”行为的整治。市公安局还将把此项工作作为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完善和建立起各项养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养犬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西宁市城管局按照《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占用人行道、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售犬、携带犬外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依法取缔了20多处大型犬交易点,规范小型宠物犬市场40多处。加大对携犬外出影响市容卫生行为教育、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中心广场、南门体育场、人民公园等公共场所及绿化带遛狗行为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市民举报、投诉的在公共场所违法遛狗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扰民行为。

  新闻链接

  ●《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批准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加强自律,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以批评、劝阻,并可以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反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和说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生产区;不得进入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进入公交车辆;不得进入商场、宾馆、餐饮场所;不得进入风景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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