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决定(草案)》,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中提到,有咬伤人后不送诊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
此外,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在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养2只或者2只以上犬只;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未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上述情形,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成都商报讯记者郑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