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今日,成都市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新《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有下列3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1、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
2、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未及时报告疫情,且情节严重的;
3、有下列情形,且未在公安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改正的:养犬人未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养犬人未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者犬只标志牌的,未在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的。
(二)有下列6种行为的,公安机关可扣押犬只:
1、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2、在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养2只或者2只以上犬只;
3、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4、未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未妥善管理犬只;
5、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且不听劝阻的: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