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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行政执法条例施行 城管统一招录公开考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04: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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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7月16日消息:昨天,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开始施行。《条例》在严禁暴力执法的同时,对城管扣押物品予以具体规范,并调整了“执法协作”章节的内容,要求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条例》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要实行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要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交流、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促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

  严格规定执法行为规范

  《条例》重点对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问题作了严格规定。“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而执法过程中,规定“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且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尤其是调查取证时,规定:“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搜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明确扣押程序及物品处理

  《条例》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规定了扣押这一强制措施,明确了扣押的程序以及对扣押物品的处理等。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扣押措施的,对扣押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妥善处置。

  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工作

  《条例》第五条指出,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土、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有利于确保城管执法队伍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城管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有关事项,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定期组织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更好的促进本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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