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职工个人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03: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期间

  本报7月12日讯(记者 王斌 实习生 李娜)今日,省社会保险局发布通知,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至今年年底。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为此,省政府本月初出台了《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省社保局对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作出安排,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采取措施,完善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模式,确保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要正常按月申报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仍然由企业代扣代缴,缓缴期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间的企业欠费不计征滞纳金。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以依据个人缴费记录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继承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企业缓缴影响。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要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人社部门批准的缓缴材料等。

  为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我省将建立缓缴社会保险费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其中,对虚报申报材料骗取保费缓缴的行为将坚决制止,立即追回已缓缴的保费,并对已缓缴部分征收滞纳金。

  此外,对生产经营形势明显好转,资金周转不再困难的企业,可要求缓缴企业提前履行还款责任。

  作者:王斌 李娜

热词:

  • 职工个人
  • 困难企业
  • 社保基金安全
  • 个人账户
  • 参保
  • 李娜
  • 滞纳金
  • 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关系
  • 动态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