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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否认我国三胺标准比国际宽泛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15: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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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昨天再次向媒体强调, 我国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一致。上周五,卫生部已经在网站上发表了上述声明。

  邓海华表示,不存在我国的标准比国际上的标准要宽泛多少倍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误读,是由于首先报道的媒体对于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稿件出现了翻译上的错误,导致了大家的误读。7月初,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35届会议审查通过了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具体为,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0.15mg/kg。随后即出现了我国乳品三聚氰胺的限量标准比国际宽松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邓海华昨天说,本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三聚氰胺的限量0.15毫克/公斤,是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制定工作的一个延续,而不是对原有标准的更改,是进一步明确了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规定。“我请教了有关专家,婴儿配方食品是一个专有名词,是专门有标准来规定的,国标号是GB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是仅仅适用于0-12个月龄婴儿的食品,分为粉状和液态产品两种,在我们国家目前几乎没有液态婴儿配方食品。”邓海华说。他表示,这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三聚氰胺限量以后,卫生部将组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批委员会进一步进行研究,提出跟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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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献血年龄上限并非强制规定

  本报讯(记者 赵新培)针对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将无偿献血者年龄放宽到60周岁,卫生部昨天发布专门解答,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两者不存在矛盾。

  新版《要求》7.1项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释义》提出,“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做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可见,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新版《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是与《献血法》相一致的,并没有超出《献血法》对献血年龄的要求。

  卫生部指出,年轻人是我国献血人群的主力军,50岁以上的献血人群仅占很小一部分,超过55岁的献血者人数则更少。因此,新版《要求》对献血年龄的规定不会显著增加我国无偿献血者人次数,获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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