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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位老人结婚登记后,居住在男方承租的一套房屋内,后男方搬到他处居住,女方不久后因病去世。此时,女方的儿子将该套房屋门锁拆下后换上了一条铁链锁,并将其母的骨灰放置在房屋内。于是,难以进入自己所承租房屋的男方将继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将铁链锁拆除。虽然继子辩称换锁是为防盗,其也有对该套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判决其在五日内将铁链锁拆除,停止妨碍继父对该套房屋的正常使用。
1994年,当时已年过六旬的男子侯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的两人居住在侯某婚前承租的位于河西区环湖南里的一套房屋内。2011年4月前,侯某独自离家,去往武清区居住。2011年11月25日,李某因病去世,后其子将母亲的骨灰存放于诉争房内。此时,这套房屋内还有李某生前搬进去的大衣柜两个、电视柜一个及侯某的一些物品。李某之子又将该套房屋的门锁拆下,换上了铁链锁,钥匙由其掌握。面对无法进入的房屋,侯某将继子告上法庭。
李某之子在庭审中辩称,侯某有一段时间经常心脏病发作,因害怕出现危险,曾经于1996年向其母李某多次提出,并亲自恳求他和他的妻儿共同进入居住,以便照顾二老生活,他之后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已经十几年,而继父侯某其实自2000年开始就已断断续续不在该房屋内居住了。他认为,这套房屋属于国家所有,并非侯某个人私产,他同样享有正常的居住和使用权。而将门锁改成铁链锁,是为了防盗,并不是针对继父的。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继子称自己一直在该套房屋内居住,而继父则主张其另有别的房屋,但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对自己的说法予以证明。对于侯某离开诉争房的原因,以及继子是如何进入并控制诉争房的,双方也是各执一词,且同样未能拿出有关证据予以佐证。继子辩称换锁是为了防盗,符合生活实际,故对侯某要求拆锁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诉争房为侯某在与李某婚前承租的,现其仍为该套房屋的承租人,对于其合法承租居住权应予保护。现李某之子以该房内尚有李某生前物品存放等遗留问题待处理及防盗为由,以在诉争房门上换铁链锁的行为,实际上控制了该房屋,直接妨碍了侯某的居住,侵害了其房屋承租使用权。至于李某之子提出的侯某实际上已经不在该套房屋内居住,以及李某生前与侯某之间抚养纠纷等事由,均不构成其控制诉争房屋、阻止继父进入的合法依据。原审判决以李某之子在房门上加添铁链锁符合生活实际情况,否则可能形成安全隐患为由,驳回侯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欠妥,应予纠正。对于李某生前物品的清点、归属等问题,双方应在案外积极协商解决。据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于五日内拆除诉争房房门上的铁链锁,停止妨碍侯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