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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讯 今天下午进行的韩寒状告百度侵权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第一,被告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第二,如果成立,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第三赔偿数额。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公司,具有技术水平提高和一般的网站不同的注意义务,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已经明确向被告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删除侵权作品,此与百度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不相符。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侵权文是用户上传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文档有其他人上传,那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2011年3月15日后,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搜索引擎公司,有理由知道并使用专业技术追求在百度文库中存在侵权作品。赔偿方面,原告主张一、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二、涉案作品许可使用费达2万元每千字,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四、本案应当使用最高的赔偿标准。
被告认为,百度文库中4000多万份文档,说明百度文库不是盗版的集中地,充分说明百度文库的实质性非侵权性用途。百度文库是信息存储空间,国内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不赋有普遍审查义务,二、没有主动积极查找侵权事实的义务,第三、运用技术过滤减少侵权。百度开发的DNA反盗版系统是百度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及自身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自律行为。百度并不应知原告所说的侵权行为。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关闭百度文库于法无据。赔偿方面,被告主张,作品《1988》第一次立案时赔偿数额是4.5万元,现在是30万元,赔偿数额相差数倍。原告应该按照实际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不应赔偿。进入直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