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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义深
茂名日报昨日报道,在市总工会的大力推动下,化州海利集团工会近日通过“直选”产生了领导机构,这是茂名企业首次“直选”工会主席。此举令人关注。关注的原因无外乎两方面。其一,这是一件“新鲜事”;其二,这样的选举方式较以前有了进步。
“新鲜”在于这与我们往常见到的工会选举有了不同。往常,凡工会选举,主席等候 选人一般是“内定”的。而这次海利集团工会主席的24名候选人是由全体工会会员无记名投票选出的。
也就是说,客观上可供工会会员代表选择的主席候选人不再是独一无二。海利集团工会的会员代表一人一票从24名候选人中“挑”出11名工会委员,继而再以一人一票从11名工会委员中“挑”出主席、副主席。同以往相比,这次选举确是有进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说: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此看,设立工会的目的是替职工维权,替单位解决矛盾。
但实际上,作为群众组织的工会,长期以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其工会主席都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并且往往也是由企业任命。在工会俨然是企业的一个部门的时候,一旦发生企业侵权行为,其结果就是工会很难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诉求。
要解决 这个问题,关键之一就是要改变由企业指定工 会主席的“习惯”,让工会回归姓“工”,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群众的自我组织,由职工通过直选,选出一个真正能够代 表职工利益的企业工会。
海利集团工会直选主席的试点实践,让工会回归姓“工”成为可能。这是茂名探索实施直选工会领导机构迈出的第一步。
但是,工会要起到应有的作用,仅有直选显然是不够的。比如,如何通过工资制度改革和立法,来解决作为企业雇员的工会领导在维权时的后顾之忧,还需要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