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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教育部门了解到,将从今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幼儿园园方责任保险工作,保费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幼儿园不得另行向幼儿家长收取。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控制与化解在园幼儿意外伤害给幼儿园带来的风险隐患,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教育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将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幼儿园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只要是在合肥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公办(含国有企事业机关团体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都在投保范围之内。
据介绍,幼儿园园方责任保险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投保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15日前完成。
“幼儿园园方责任保险的基本范围是,因幼儿园园方责任导致在园幼儿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幼儿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相关人员介绍说,幼儿园责任的具体内容、赔偿范围等,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投保幼儿园方与承保保险机构方签约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执行。幼儿伤害事故责任及保险理赔等争议,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认定和处理。
保险费的标准具体该如何计算?据介绍,保险费将按在园幼儿数和保费标准计算,根据参保幼儿园提供的实际在园幼儿名册核定,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按保险公司实际中标价计算)。
在园幼儿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幼儿园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幼儿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幼儿园投保园方责任保险所需保费标准,以实际招标结果确定,保费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幼儿园不得另行向幼儿家长收取。市教育部门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的本辖区总投保人数进行汇总,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保费。
相关人员表示,为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幼儿园的投保工作,按“属地管理”和“应保尽保”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汇总数据及保单报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把这一政策落实到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本报记者魏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