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自今年3月31日公布以来,其中第46条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最被音乐人抨击。上周五,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这个最受批评的第46条彻底删除了。
国家版权局此次发布草案第二稿是在征求过各界意见后的修改稿。截至5月31日,国家版权局收到反馈意见1600余份。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除删除著名的第46条外,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修改说明表示,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的意见,第二稿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被取消,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用于编写教材和报刊转载时,使用者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相关作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如果要使用某部作品也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第48条规定:“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直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自己,而不必一定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至此第一稿中“只要给集体管理组织交了使用费就可以随便用”的误解得以澄清。就目前看,第二稿几乎完全满足了唱片业的诉求。
另外,第二稿新增第12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放弃。新增第35条,规定表演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
至7月31日,第二稿将继续征求社会各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