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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过去,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高温权益已有规定,主要为六大方面:一是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四是企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此外,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等。但这些原本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却往往停留在纸面上。这固然有劳动者自身权益观念不强的因素,但执法监督不到位,是更重要的原因。
高温权益的具体化、管理监督“动真格”,是劳动者说话“硬气”的根基所在。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理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代表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看牢那些无视和恣意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企业单位,鼓励和引导更多员工依法维护正当权益,督促企业自觉主动地兑现高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