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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7月6日电 民警反复提醒过广大市民,取完钱后不要将银行卡忘在了自动取款机里,可同样的事情还在反复发生。近日,招远市的张先生在ATM机上取款时忘记取卡,卡内的14500元钱被人取走了,在公安机关张先生向民警讲述了钱被取走的全过程。
一时粗心,忘了退卡
前日,招远的张先生在市区东关街一ATM机取钱时,突然他的手机响了。张先生一边接听电话,一边在ATM机上操作。等接完电话,钱也已经取出,张先生一时疏忽,没将银行卡退出操作系统就匆匆离开。在连续收到银行发来的六次取款14500元短信张先生才猛然醒悟刚才取款时忘记取卡了。
银行监控,显示出两女子“黑手”
民警查看张先生取款当日监控录相。录相显示,张先生在ATM机上取钱时就有两位20多岁的女子在排队等候取款,在张先生刚取完钱离开后,其中的一名女子就来到ATM取款机前去取钱,她欲将卡塞进ATM机时,发现自己的卡塞不进去,操作了几下,她发现了ATM机里有张卡在里面,随即与一起来的女子窃窃私语了几句后便开始取钱,取钱时两人不时东张西望,在连续操作了几次后,两人将取出的钱装入口袋后匆匆离开。 离开时取钱女子还不忘拔出张先生的银行卡,两人似乎有些不敢相信自己遇上这样的“好事”。
目前,招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张国忠 赵晓雷)
民警提示
两女子可能是一时贪念起了歪心,公安机关希望两人能够早日醒悟尽快投案自首。同时民警也希望广大市民向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提供有价值的线索(8112259),对于市民提供有价值线索帮助侦破案件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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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