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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何欣)仅仅因为一顿200多元的餐费未结账,饭店保安孙志凯和同事持刀将拒付餐费的食客张某扎死。随后,孙志凯开始了14年的逃亡生活,直到去年才在“清网行动”中落网。昨天,孙志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坐在了一中院的被告席上。
据检方指控,孙志凯伙同邵魁武(另案处理)于1997年8月15日23时许,在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丰松园饭店内,因张某等人以菜价过高为由不予结账而与张某等人产生矛盾。后张某持刀砍中邵魁武手部。孙志凯、邵魁武等人遂将张某追至房山区琉璃河科工贸开发示范区以南路段西侧处,二人分别持尖刀、菜刀,刺、砍张某背部、头部等处导致张某死亡。
“他们不结账就想走,我们拦着他们不让走,后来他们出去说是去取钱,留下一个人在这。结果那俩人回来之后手里拿着菜刀,对着我们收银员邵魁武砍过去,把他的手砍伤。然后那人转身就跑,我们店里的人都抄家伙追了出去。”
昨日庭审,孙志凯被法警带进法庭,看到旁听席上就坐的表姐,孙志凯向其点头示意。“我认罪。”开庭伊始,面对法官的询问,孙志凯平静而简单地回答(见图)。而在此前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他都未承认自己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当法官问其为何在法庭上突然改口承认时,孙志凯表示:“我一进法庭就后悔了,怪自己当时年轻不懂法,给死者家属带来不幸。”
逃亡的14年间,孙志凯曾到过保定、营口和深圳,并最终在深圳落网。期间,他用的是一张捡来的身份证,“我看身份证上那照片和我还有点像,就一直用那上面的名字。”在深圳,孙志凯和一女子同居多年,并有了一个孩子,但因为担心身份暴露,孙志凯始终没同女友办理结婚手续。
据了解,孙志凯的同伙邵魁武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公诉人认为孙志凯目无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此外,死者张某的家人还向孙志凯提出了65万余元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