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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深圳近日拟推出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首次将城市道路流浪乞讨人员数量纳入全市57个街道办的市容环境考核指标。而在脱胎于深圳市相关文件的罗湖区考核方案中,街头出现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将对辖区城管予以扣分。
深圳城管拟实施的考核评估方案,其用心当然在于求解城市管理的难题,但在现有管控思路未见更新的格局下,给出的方案难免继续过往的争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流浪、乞讨的明文规定,乞讨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实际上,深圳城管新规有关流浪、乞讨的内容,使用了诸如“救助”“救助管理”“劝离”等非强制措辞,内含不强制拒绝乞讨者群体在城市自由行动与居留之意。然而,将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与城管日常工作评估挂钩,在柔性执法措施与硬性考核项目的撕扯中,却不可避免会产生难两全的纠结。
如何执行,哪一方最终不得不让步,会否因考核评估压力而让“管理”压倒“救助”、让“劝离”异化为“驱离”,显然需要格外警惕。
乞讨者之于城市,几或共生共存。城市为什么显得可爱?由观点角度展开,有“幸福源自参差百态”的宽容论者,也有对整齐划一的别样追求者。当后者长时间成为城市管理者的内嵌价值观,划定特定人群的活动范围,暴露出的是城市管理思路的狭隘。
城市管理思路的彻底改变,亟须多一分温情气质,对包括乞讨者在内的所有人一视同仁;从“城市管理”向“城市服务”的方向进化,让城市之美挣脱瓶颈、别有洞天。